2006年2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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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征地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问:如果乡村干部占用征地补偿费怎么办?
  答: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除给付被征地的农民本人的部分外,应由被征地的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给予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干部亦不例外。若乡干部是依乡政府有关部门的意思所为,农民可以向上级部门或乡政府反映,乡政府或县级主管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部门退赔,可处以非法占用数额30%以下的罚款。若乡干部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答: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发布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本报法律顾问组